记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重大失实是否会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季红海:本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银行启动贷款审查程序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其实,银行信贷人员没有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贷款申请人申贷资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应该说,律师的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造成了银行贷款的重大损失。
记者:《委托协议》将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转嫁”给律师,是否有失公平?
季红海:如果律师认为约定的条款不合理,可以拒绝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既然与银行签订了《委托协议》,律师就应该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审查义务,协助银行做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前期审查工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挥完税证明的效用
记者: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坦言,房地产行业虚假按揭现象普遍存在,森豪公寓骗贷案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季红海:大量楼盘还不起贷款,大量抵押房产沉积在银行……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形,后果不堪设想。我认为应该重点防范和打击银行内外人员相互勾结,恶意制造虚假按揭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危害尤甚。但这种行为往往变相以疏于审查的方式出现,要从法律上证明其属“内外勾结”是个难题。
记者:您认为该如何有效避免虚假按揭?
季红海:银行决定是否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提供多少额度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看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所以,如何确保借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是根本所在。银行在核实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时,应该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为准。过去税务机关没有这么做,条件不具备;现在税务机关已经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了,申请人提交完税证明并不难。为防止作假,银行应向税务机关逐笔核实,不可以简单进行书面查看。
对话背景:
今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京城最大骗贷案”森豪公寓骗贷案涉案3名银行职员和2名律师作出一审判决: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信贷业务科原业务员张笑非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北京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卫东、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查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公司职员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虚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取银行个人按揭贷款7.5亿余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6.6亿余元。
此前,森豪公寓骗贷案的主犯邹庆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去年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但因发现有其他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现案件还在继续侦查中。
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已暂告一段落,但其所反映出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发人深省。本报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专访了森豪公寓骗贷案的办案检察官、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季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