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柳昶与塞纳河没有任何的关系,他既不是受邀请的顾客也不是受雇的人员,相反从起诉状可以看出他与于航或金郁金香之间有雇佣关系,而于航并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因此被告无法对他的初次到来实施关注。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因为不管是谁邀请柳昶去塞纳河的,他毕竟去了,只要去了的人,塞纳河就有关注的义务。
被告代理人:事发地点不是公共区域,也不是必经的通道,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不是必须安装监控设施的地点。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这个事发地点不符合这样的条件。
原告代理人:但我方认为该地点存在很大的风险,不能因为它不是安装设施的地点就逃避责任。
被告代理人:事发地点普通人甚至是低智商的人都不会走错,柳昶自己的判断或受电话指引的干扰,本身存在过错,而且过错还是很大的。
原告代理人:这只是被告的推测,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柳昶有过错,所以我们认为被告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而第三人于航当庭表示:“我是塞纳河聘用的舞台总监,主要负责管理舞台演出和演员,2006年8月到2007 年5月,我一直给塞纳河组织演出。金郁金香公司和塞纳河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发票是通过朋友买来的。”
法院判决
柳昶的母亲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费用84万多元。因为在柳昶小的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婚了,所以柳昶的父亲也提出了26万多元的索赔额。
1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排除柳昶系他杀、自杀导致死亡,可以认定柳昶系因夜间失足坠入被告塞纳河休闲商务会馆游泳馆北侧的消防蓄水池内导致溺水死亡。”
法院还认为,在建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在此建筑物内活动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合理限度应当根据对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预防成本的比较,结合一般常识来确定。
另外,被告在设施和管理行为方面存在的失误,所引发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危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为消除这些危险,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被告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设置指路标志、开启照明设施、在蓄水池口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蓄水池口大理石板没有质量瑕疵并随时处于覆盖周正状态,还有封闭消防蓄水池口北侧的石门,消除为进入石门而必须从蓄水池口上方通过的危险、在蓄水池口四周设置围栏等。被告本可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且上述措施的成本并不高,但被告却未能采取任何一项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危险。
因此,被告未能尽到经营者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柳昶在被告所有的建筑物内发生溺水事故而死亡,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柳昶对其自身死亡后果也有过错和责任,第三人应该对原告的死亡承担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赛纳河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柳昶的母亲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2081元;赔偿柳昶的父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9800 多元。
记者手记:
虽然这样一个一审结果可以给柳昶的家人些许安慰,但是想到那位已经神志不清、每天痴呆呆地望着这个世界的母亲,这些赔偿对于她来讲,似乎没有太多的意义。正如原告诉状中所说的“白发人送黑发人,辛酸无以言表”。
这个案件警示的不仅仅是娱乐餐饮行业,写字楼、居民小区、管理部门包括公民个人也应该积极发现并且排除周围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本案还提醒那些在外面闯荡的年轻艺人,不管能不能跟所加入的演出团体签订固定的合同,都应该为自己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