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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参照《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诚信单位评价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山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其中,对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市重点污染源和镇区A类污染源,强制实行环保信用管理,其余单位可自行申报参与环保信用评价。
第三条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环保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控科。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和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红牌标示。
第五条 市环保局于每年6月份将评价结果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zsepb.gov.cn)、市内报刊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各镇区环保所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及自律管理情况四项,共19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废水达标排放;
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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