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区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创建“诚信企业” 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
·关于印发《创建“诚信”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 在全区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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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参照《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诚信单位评价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山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其中,对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市重点污染源和镇区A类污染源,强制实行环保信用管理,其余单位可自行申报参与环保信用评价。  
第三条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环保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控科。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和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红牌标示。  
第五条 市环保局于每年6月份将评价结果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zsepb.gov.cn)、市内报刊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各镇区环保所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及自律管理情况四项,共19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废水达标排放;  
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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