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区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汇报
·关于印发《创建“诚信”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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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创建“诚信企业” 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
 
宁夏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
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日报
宁夏广电总台
宁夏信用网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经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农业银行宁夏分行
银川市商业银行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协会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 取消赊账条件;
※ 停止供货资格;
※ 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 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 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 拖欠货款
※ 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理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 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 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 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 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 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 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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