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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乡镇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乡镇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信用是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源。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对自身信用资源的运用及其相关的业务风险所实施的管理和控制。信用管理体系是指以信用要素以及相关业务为对象所构成的企业管理职能体系。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应将信用管理纳入本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和本企业特点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条 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应从加强企业自身基础管理改革入手,重点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相关信用业务流程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 企业信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完善信用管理结构是实现企业信用管理目标,保证业务流程和方法顺利运行的基础。设立信用部门或信用监理是承担和协调整个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一个在总经理或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设置1~2名信用监理,有效地协调企业的销售目标和财务目标,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科学的风险制约机制,防止盲目决策产生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 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制,将信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信用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应按各自不同的业务特点承担不同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逐步选聘或培养合格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专门承担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基础信用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资金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信用管理制度,按期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应严格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
第十一条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要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在供货合同实施上,企业应严格履行订货合同验收,违约时依照合同索赔的管理制度。在商业信用授受合同管理上,企业要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前期要加强资信调查和评估,中期要加强内部授信控制,后期要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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