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创建
“诚信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信用宁夏”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根据《关于在全区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认真组织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
,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凡在宁夏自治区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依法纳税、经营二年以上,符合工商企业管理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诚信企业”评选。
第三条 申报诚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相应生产、准入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有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服务);近二年内,地市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或事故。
3、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物达标;近二年无重大环境污染的,无重大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4、企业依法纳税,无逃税、抗税、骗税行为。
5、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障经费。
6、企业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
7、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受理:
1、获得国家、自治区及地市县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
2、主导产品获得中国名牌或宁夏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
3、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全自治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服务设施),质量基础工作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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