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区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创建“诚信企业” 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
·关于印发《创建“诚信”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 在全区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汇报
 
宁夏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
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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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协会
  评级办法
第五条 为了充分体现 “诚信企业”的权威性和诚信优势,近二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国家及自治区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服务)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企业及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5、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上届被工商部门处罚的企业,不得参评下一届“诚信企业”。
7、企业有逃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8、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有不良贷款记录的。
9、企业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障的。

第三章 申请上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宁夏乡镇企业协会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创建“诚信企业”申请表》,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到企业所在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以下有效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成册):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书、主导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近几年企业获得自治区以上名牌产品奖、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银行颁发的信贷等级证书复印件;
3、属于食品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证和维修注册登记,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卫生许可及其它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及产品,应提供获得证书的复印件;
4、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优先受理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在自治区内经销外省(市)产品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合法经销权等有关证明文件。
6、申请内容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两年内不受理“诚信企业”的申请。书面申请除了企业应有的相关材料外,还包括一份申请企业对照“诚信企业”评级标准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打分表,如实反映该企业管理水平、财政实力和财务安全、市场风险、社会资信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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