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银川市民张女士因为换票券损坏看电影遭到拒绝,于是将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城)推上了被告席位,目前兴庆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据张女士介绍,她于2008年1月10日从移动公司购买了两张万达影城的换票券,共计40元,换票券的使用日期截止到2008年2月29日。后来她在保管时无意将两张换票券折断,但换票券上的票号、公章和其他内容等清晰可见。2月15日,张女士携带换票券去万达影城看电影,遭到了影城一名值班经理的拒绝,理由是换票券损坏不能再使用,随后一名行政负责人也给她了相同的答复。
“我认为自己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购得换票券,我们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我本人就应该享有看电影的权利,万达影城不能因为换票券表面损坏就拒绝顾客,因为这张换票券的实质内容合法,依然有效存在。万达影城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他们来承担。”张女士在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要求:万达影城兑换两张有效电影票。
记者了解到,张女士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民法通则》第四、五条:“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随后,记者联系万达影城的有关负责人。一位值班经理表示,此事既然已经诉诸法院,他们将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会按照判决来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