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该认识到,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氛围和秩序。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人世的需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降低经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繁荣。
信用既有道德的范畴,又有法制的范畴,信用建设需要道德的推动和法制的保障,反过来信用建设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也有利于减轻法律的压力。因此“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正是信用建设的重要指针,法治是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德治是内在的意识自律,二者缺一不可。
(二)信用建设必须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化强,涵盖范围广,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检法、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都与信用建设息息相关,都有建设信用体系的要求和职责,应整合各方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明确职责和分工,齐抓共管,使信用建设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
(三)要明确可行的规划、措施和方案
信用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抓就灵,需要较长的时间过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与培育,因此必须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规划方案,这种规划应是多层次的,国家、地方部门、单位层层规划,处处落实。各层次规划应协调配合,既要避免重合交*,也要避免出现真空。信用建设规划还要考虑不同行业的基础和水平不同,分类制订,有的放矢。
(四)新闻媒体要发挥重要作用,舆论先行
充分利用声、像、图、文各类传媒,宣讲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信用建设大讨论,加深思想认识,提倡诚实信用,反对失信欺诈,对不良信用行为口诛笔伐,给不良信用行为者曝光,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营造一个信守承诺、珍视信誉的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人人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道德风尚的提高。
(五)建立专门主管机构,形成组织保证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信用建设必须依*上层建筑的重视和推动,否则难以落实。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必须把信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门机构主抓,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筹划,统一实施,这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组织保证。仅仅停留于一般的号召是难以达到建设信用社会目标的。
(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和干预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积极履行职责,重塑行政管理上自身的信用。对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单个微观主体的力量难以抗争的,行政部门应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中介机构违法、失信、纠正不力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以取信于民。
从长远来看,在社会经济信用秩序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这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极为有利。
(七)加快国企体制改革,解决其履约能力不足导致的失信问题
国有企业面临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经营不善,偿债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些甚至生存难以为计,对外信用根本无从谈起。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产生大面积的信用问题,并通过“三角债”链条在社会上进行扩散,是开展信用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包括大量国企在内的一些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使其他企业和银行利益受损、国家利益受损。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截止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家,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券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债款本息 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国有企业在信用方面缺失大多数不是偿债意愿的问题,主要是偿债能力的问题,因此必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恢复生机和活力,恢复其守信能力,也为社会经济正常信用秩序的建设带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