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信用环境,提升家族制企业境界一般认为,在企业的创始阶段,家族式的经营管理在企业融资、增强凝聚力、节约交易成本尤其是创业成功等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随着企业发展的逐渐成熟,企业治理的家族特征又开始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约束而必须进行改造。比如福山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华人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其根源就在于华人文化中少社会信任。[18]不可否认,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存在许多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承认这一点并不等于接受国内许多学者关于企业要“尽快走出”家族制的主张。(1)从理论解释方面看,这种观点完全没有考虑制度环境特别是文化传统的因素,显然其潜在遵循的逻辑是狭义个体主义的,因此也就难以避免在企业制度认知问题上的狭隘性和一维性;(2)从实践对策方面看,这种观点仅仅强调企业制度本身的改造,显然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事实上,既然企业制度特征的深层根源在于制度环境,那么只要这种制度环境一定,企业就必然具有相应的制度特征。也只有改变了这种制度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制度本身。
总体上,我们对家族制企业持一种“批判性肯定”的态度。首先,我们认为,在中国独特的家文化传统背景下,家族制企业还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甚至可能构成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当前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的中国社会,在社会普遍主义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还发挥着非常必要而有益的积极作用。其次,鉴于家族制企业的对企业本身进一步发展的约束作用,而且从长远来看,现代市场经济主要依赖于社会普遍主义的信用,而且这种信用主要是制度性、系统性和正式的,因此我们还需要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本身,特别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来增加普遍主义信用的供给,进而逐步提升家族制企业境界。
为此我们需要:第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是信用的基础。产权的功能之一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一个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与社会对产权和合约的保护程度正相关。中国的产权制度距离现代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我们不仅要提高产权所有者对其产权的约束力,还需要用法律来明确和保护之。第二,加速法制建设,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尽管信用环境对应着社会的道德秩序,但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正常的信用关系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法律一方面可以改变经济行为人成本—收益比较的选择理性,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普适的规则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本身就是普遍主义信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从四个方面着手,建立高效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具有引导作用,因此信用建设首先需要从政府自身做起;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最终践行者,因此信用建设应当以个人信用为突破口;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企业信用体系和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另外,还要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手段,在全社会建立起信用评估体系,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客观的信息基础和制度、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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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⑴⑶⑷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⑵⒄参见: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⑸“适应性效率”是说,当某一种制度能在不同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该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生产费用不变,一个具有适应性能力的制度从投入来看就是最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由于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制度安排只有“适应”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动态地看,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环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对制度的“适应性效率”作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