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境外企业担保跨越了两个国家(或地区),必将同时面临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管辖,也因此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和法律上的风险,需要从业人员谨慎对待,以最大限度降低可能的业务风险。
关键词:境外企业;信用担保;司法管辖
近年来,银行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境外企业担保的情形,这与我国经济在全球一体化浪潮的推动下,日益活跃和开放有着密切联系。
所谓境外企业担保,通常是指银行在针对有外资背景的境内客户提供各类传统融资服务时,由境外企业以其信用或资产为境内客户因这些融资服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
如上所述,境外企业担保是我国经济日益开放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外商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扩展,境外企业担保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由于境外企业担保跨越了两个国家(或地区),必将同时面临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管辖,也因此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和法律上的风险,需要从业人员谨慎对待,以最大限度降低可能的业务风险。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一谈境外企业担保的基本情况和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银行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一、境外企业担保的基本类别
(一)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境外企业以自身信誉向银行承诺对某一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信用担保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保函、担保协议、安慰函等,其中最常见的形式为境外企业向银行出具单方保函。
信用担保是境外企业担保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其优点在于操作相对简便,不涉及对物的监管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问题,因此比较容易为银行信贷业务各方当事人接受。银行在接受信用担保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境外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的有效性以及担保的内容。特别是,在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信用担保对银行的保障程度主要取决于担保文件的内容,一般认为,安慰函对于银行的保障力相对较小。安慰函是境外企业不愿就某项债务承担具体的担保义务,而仅倾向于承担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的道义责任时出具的函件。其是否具有担保的特性主要取决于具体内容的约定,如果安慰函中有关于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出函者代为承担相关债务的类似规定时,应让当可以构成—项有效的担保:
(二)物权担保
物权担保是指境外企业通过在其拥有的特定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承诺当债务人未能履约时银行有权处分该资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债务人拖欠银行的债务之担保方式。
境外企业既可以其在境内拥有的资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电可以其在境外拥有的资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者由于地域的限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大的难度,也不利于监控和执行,所以实践中采取这种方式的情况十分少见,在此不作讨论。
即使境外企业以其在境内的资产提供担保,对于银行而言,操作环节和手续仍然要比境内企业提供物权担保复杂得多。这主要是由于除了必须遵循我国有关物权担保的立法以外,还必须适当考虑境外企业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即,一方面要看境外企业依据其当地立法是否合法拥有有关资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要看按当地立法境外企业以其在我国境内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是否有必要履行的手续,只有在两地立法的要求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所设定的物权担保才能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效力。
二、境外企业担保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担保的基本操作流程
在办理境外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手续时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1.对境外企业的成立和经营情况、担保资格进行认证。该工作主要应通过境外企业所在地律师进行,根据认证情况对境外企业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并确定其是否具备合法的担保资格:在此过程中,当地律师的意见书至关重要。
2.选择适当的机构拟订相关担保文本:拟订文本与适用法律和管辖密切相关,如果银行能够争取要求在担保文本中约定适用我国立法,则采用国内律师制定的担保文本即可;但如果境外企业坚持适用其所在地或第三国(地区)立法(这一情形时有发生)的法律,就有必要借助于境外律师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