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司司长屈建民在谈到名人广告时指出,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广告真实性的责任是由构成广告的每一个要素共同承担的,名人做广告也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他还谈到,广告,是市场的睛雨表,广告业的发展与3个条件密切相关:一是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二是广告业自身的素质,三是消费者的参与程度。消费者对你的广告认同,广告就起作用,不认同就会起反作用。在国外许多成熟的企业在选择产品代言人或选择公众人物演绎其产品个性时是非常慎重的,会对公众人物的立身行事、道德评价、婚姻状况、修养境界等等全面考虑。比如做家庭用品的广告,绝不会启用一个婚姻状况复杂、家庭观念淡薄的名人。而今我们广告市场上出现的问题,表明了我们的广告市场必须加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名人广告问题,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消费者盲从广告,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虚假不实的广告。因为,消费者是广告市场的“清道夫”,作为广告传播对象的消费者,其力量的规模和影响,是对违法和不实广告实施制约的客观机制的一部分。同时应加强行业自律。国外有广告演员行会,广告演员不同于其他演员,是两个行当,有不同的职业要求,进行不同的职业培训,有不同的行规。我国亦应加紧这方面的设。
屈建民和董京生都提出,在现行的广告市场监督体制下,在完善立法之前,加强自律是当务之急。如广告协会广告公司专业委员会应重视此问题,制定并发挥行业规范的作用,广告市场将会大为改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保英提出,应建立名人广告登记制度,将其广告活动置于登记机关的监督之下;名人所在的组织应加强对名人参与广告活动行为的限制,因为名人做广告一旦出问题,对其所在组织必然带来名誉上的损害。如我国军队系统就规定军人及其军人中的名人不能做广告;名人广告活动的范围必须予以限制,如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产品就应限制名人去做广告;名人广告活动的方式必须予以限制,如名人不得为不了解的产品做广告等;名人虚假广告的责任制度应健全,应对虚假广告的范围重新界定。以前的虚假广告仅限于产品质量与广告言词不符这一狭小范围内。做广告者不了解产品性能就进行吹嘘,没有使用过就说效果很好等不实事求是的行为亦应定性为虚假广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