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学者公开以"丛林法则",甚至以英国血腥的圈地运动来证明为了实现效率,必须放弃公平的合理性。其实,"丛林法则"从来是有负效应的,英国血腥的圈地运动对于诺斯和托马斯来说,不过是建立产权过程的一部分,多数情况下是人们自愿缔约的结果(north and thomas, 1973)。但是,对于卡尔.波兰尼来说,圈地运动无疑是罪恶之体现。我们且听他的控诉吧:"圈地运动被称为一场富人对穷人的革命是正确的。公爵和乡绅们干扰了社会秩序,打破了古老的法则和习俗,有时靠暴力,更多的时候是靠压力和恐吓。他们在不折不扣地掠夺穷人在公地里的份额,推倒他们的房舍,而根据至此从未被打破的习俗,穷人一直是将这些看作是他们以及他们的后嗣的财产的。社会的纤维被拧断了,空寂的村庄和残破的居所昭示着这场革命的剧烈:它将国家推向危险的边缘,毁灭了城镇,减少了人口,把过度放牧的土壤变成了尘埃,骚扰人民,并将他们由正直的农人变成一群乞丐和小偷。尽管这些只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黑斑极可能融化成全面的灾难。"(polanyi, 1944, 第35页)中国的圈地运动同样是对农民土地进行掠夺,所不同的是英国的圈地运动实施主体是公爵和乡绅,而中国的圈地运动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
政府具有行政、市场双重主体资格,作为市场主体的时候,政府是经营者,供给土地,牟取土地经济利益;而作为行政主体的时候,政府是社会管理者,供给经济社会的所有规划、生产要素资源等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即供给投资经济利益,因而政府可以引导土地需求,甚至刺激需求、指挥需求。在政府垄断市场上,政府双重主体的角色具体如何扮演,视政府领导人偏好定。地方政府行政权和国有土地产权合一的政府垄断市场体制的弊端,表现在政府公共行政职能异化,后果是驱动政府替代市场,以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执政理念,挟持行政权和国有土地产权结盟的市场主体地位与民争利,以在土地市场牟取政治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任期政绩目标。随着公共行政的政府职能的异化,进一步引致公共政府的领导人的市场地位和行为方式的异化,并将公共政府的领导人从人民的公仆塑造为市场老板。至此,公共政府的性质完成质变。自此,政府治理经济社会的出发点,已经不是或不完全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是为狭隘地方利益、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政府治理经济社会的手段已经不是或不完全是靠民主与法制,而是靠个人威权,靠人治,甚至靠黑道;政府治理经济社会的产品已经不再是纯粹公共品,而是变成公共品包装的商品。这样的政府,他们不需要讲诚信,对下属,谁不服从他的指示就扬言"不换思想就换人",对群众,他的政策可以朝令夕改,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对上级,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国法则搞阳奉阴违为我所用。政府如此不讲诚信,群众上行下效,社会也就不讲诚信了。
政府和市场是经济社会的对立统一体,所进行的利益博弈应该是合作博弈。经济史反复证明,任何改变合作博弈关系的配置,不是引致市场失灵就是招致政府失灵。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进入土地市场, 按政府经济学理论,首先是市场要政府来维持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称,防止市场出现弄虚作假,搞不公平交易;其次是市场要政府来治理一些企业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外部性,防止对公共环境的破坏;再次是市场要政府来对付市场垄断,防止不公平竞争,从而防止资源配置无效率和生产组织无效率。但是,中国地方政府进入土地市场的理由却是因为国有土地产权是国家的,政府要代表国家经营土地,所以进入市场,并光明正大宣布实行市场垄断,追求垄断利润。由于要追求垄断权力和垄断利润,于是运用行政权力建立"统一征地,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定价、统一出让"的五统一土地垄断模式,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产权排斥在建设用地市场外,并以政府征用手段低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掠夺集体土地所有权"剩余";也因为要追求垄断权力和垄断利润,于是运用行政权力建立"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垄断储备制度,随意收回卖出去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利用城市拆迁之类的政府经营城市活动强制低价收回赢利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实现政府国有土地利益的最大化,掠夺城市自然人或法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剩余"。政府有法不依,法院违法不究,社会能有诚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