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不同的是公有制包含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且制度安排从来就是允许国家所有制侵蚀集体所有制。因此,中国集体土地产权除承受行政权的侵蚀外,还承受国家所有制的侵蚀,是双重侵蚀。政府行政权的侵蚀集中表现为政府征地和集体土地流转政府收取巨额费用上,国家所有制的侵蚀集中表现为土地市场准入对集体土地用途转用的限制上。此外,集体土地还面对社区所有制的产权委托代理人的侵蚀。集体土地产权的外部性,最直接的就是产权边界不清晰,由政府指定的镇村行政领导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目前,集体土地这种社区所有实质已经异化镇村领导所有,因此还多一层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人的权力侵蚀。在以管制为主的社会,特别是农业社会,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程度都不高。由于基层政权权力集中而又缺乏监督,因此,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条件以"私人"(村长、主任)行使的"公权"(集体权)方式,打着各种旗号剥夺农民的"物权",然后据为己有。集体所有土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沦为村干部所有的大量实证表明,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多种所有制条件下,很难和制度内生和外生的变量均衡博弈,无法实现制度设计者的维护社会公正的制度预期。当今中国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掠夺集体土地"剩余"现象,就是以政商合一的城市强权对社区管理的小农社会集体土地利益的无情圈占和整体剥夺。城市强权包括政府权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商家、企业的合伙行为和个体行为。尽管制度设计者不愿看到集体土地的上述制度异化结果,但是,制度一旦确立,其体制惯性却完全不向制度设计者预期的方向运行,而是向制度设计者预期的反方向发展。显然,公有制制度设计出现的偏离轨道现象,证明公有制制度设计缺乏运行基础。显然,当前许多学者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这块公有制的基石,先验地为土地"集体所有"制造了社会公正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二)明晰产权才能重构诚信
诚信和产权制度是相互依存关系。产权的存在是交易的需要,而交易是通过竞争实现的,没有竞争就没有平等交易,没有平等交易就没有产权的供给,没有产权的供给就没有产权的需求,于是,必然形成政府垄断市场的产权悲剧--诚信缺失。当前,经济社会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而作为市场机制的竞争却没有引入市场,作为竞争基础的土地产权却没有严格界定,因此,一方面农民的集体土地产权得不到保护,从而失去产权的约束和激励,造成诚信行为和经济预期异化,另一方面既然集体土地产权有无都如此,农民也就没有了获取、确认合法产权的欲望,从而任谁他人垄断宰割,再一方面那些没有国有土地产权的人却靠权力、靠炒卖别人的产权获利,引致市场你欺我诈,秩序混乱,从而助长了土地市场不讲诚信
就个体而言,产权是诚信存在的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度没有赋予产权获利的预期,由于人们有无产权都无所谓,从而引致社会根本不存在产权的制度供给和需求,进而引致政府土地配置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企业法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彼此之间无所谓合约,无所谓诚信需求。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是一种权利、权责、权能,具有激励和约束市场主体的功能。拥有产权的人之所以有内生动力去积极维护自己的声誉,是因为外生的动力在驱使你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去追求自己长远的预期利益。如果市场消灭,市场竞争随之消灭,那产权必然缺失。没有清晰的产权,或有了清晰的产权却朝不保夕,却不准赢利,那市场主体就无须追求产权长期的获利能力,也不会为产权预期顾及自己的诚信声誉。十六世纪的英国曾经出现过经济学家称的"公地悲剧",就是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消灭、市场竞争随之消灭,引致土地产权失去激励和约束功能的特例。当年英国有一块非常好的公地牧草地,但由于属大家所有,因此谁都要占有放牧或作其他使用,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没有人能够制止,于是后来因过度的放牧和乱占滥用而遭到严重破坏。公有产权最大的缺陷就是产权不能明晰到个人,谁都有权拥有它,预期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使用,但谁都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不考虑过度使用的后果,不承担损害公地的道德法律责任,因此,结局只能是毁灭。公共产权毁灭了,大家都没有了,占有的欲望也就没有了,这就是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