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政府职能到位
宁夏信用网 2006-11-23 17:45:55
 

首先,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诚信为本、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并在全民中树立新的借贷观念、消费观念,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打开信用交易市场,通过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其次,政府应抓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中物流、货币流、信息流存在的无序现象,尤其是偷逃税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问题,加快建立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服务机构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目的,使诚实守信者受到鼓励、违约失信者受到惩戒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

再次,政府应着力于市场体系建设。政府要监督市场运行,建立市场主体和客体的市场进出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仲裁秩序,减少市场主体博弈规则中的“盲点”和缺陷,避免或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政府作为信用主体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一方面,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加之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联的密切性,使政府行为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效仿,政府的守信程度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守信程度,政府信用的改善会有放大效果,从而带来全社会信用的改善。另一方面,政府信用状况直接影响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公信度提高,随之带来的是政府效率的提高。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者,无论是在经济行为还是行政行为中,无论作为授信方还是受信方,都必须恪守诚信的基本底线。政府的特殊角色和职能要求其必须摈弃“自利性”,服从于“公众性”的要求,注重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政府并不能天然地具备诚信的德行,政府信用是需要塑造、建设和维护的。为此,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就要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要建立依法行政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为避免政府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的随意性,必须使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行政程序、行政收费、行政审批法定化。通过构建法制政府,有效地避免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地方化等不良现象。政府应维护公共利益,敢于对公共决策失误负责。  

三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政府在以其独有的角色分配稀缺资源、提供政策机会和公共服务时,必须注重政府的制度信用、政策信用及程序信用,做到制度合理,政策公开,程序规范。政府应通过电子政务,实行透明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通过政府守信行为确立政府的信用形象,通过政府的信用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通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效率。任何倚仗政府的特殊地位、利用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等方面的优先权来透支政府信用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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