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的配置与法治、诚信政府的建设
宁夏信用网 2006-11-23 17:46:09
 

三、公共资源配置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维护法律秩序安定性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是解决行政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不讲诚信,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常常在其作出行政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废止其行为等问题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其在第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从这条规定来看,我国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合法生效,非有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废止或改变。这也是政府诚信的必然要求。建设诚信政府,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关键所在;没有诚信的政府,就不会有诚信的社会。二、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废止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但废止或变更的决定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权力,恣意行政。三、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的行政法落实制度。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适用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适用的行政补偿制度。关于行政赔偿具体实施,主要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补偿在目前还缺乏明确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基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领域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与职责了。补偿的标准也必须是合理的标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害相适应,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赖利益相一致。补偿的范围既包括现实损害,也应当包括合理的具有必然性的预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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