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个人征信系统”当枷锁
宁夏信用网 2006-11-23 17:40:20
 

央行力推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级行政区联网。

呼唤已久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终于在8地同时亮相,舆论纷纷给予称赞,称:“这意味着今后在这8个省市的征信系统中留有不良记录的失信者名单,不仅会出现在本省市的银行系统内,还将为其他7个省市的金融机构资源共享”;又说此举“扩大了不良信用的监控范围。在此前提下,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将受到限制。”

这些说法,其实并不全面。个人征信系统的诞生,具有的是双重意义,不仅加重了公民的信用责任,更主要的应该是优化公民的信用权利。二者不可偏废,如果片面强调信用责任和违信处罚,征信系统不仅没有意义,而且搞不好还会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在社会人际关系中,信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强调增强人们的信用观念、信用素质和信用道德,努力建设信用社会,是大家近年来的共同心愿。但是,目前也有一种误区,就是仅仅看到了信用责任,而没有看到信用权利。

许多人都误以为:在国外个人支付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交通违章、欠税等信息都被记录在案,甚至坐公交车不买票都可能使一个人终身烙上不诚信的阴影,他今后做任何事都会受到质疑。但是,此种看法可谓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举债度日”、超前消费,可以在商业机构依靠个人有效证件赊买各种商品和服务,靠的不仅是法律对违信行为的制裁,更靠整个社会对于公民信用权利的尊重。只要没有违信记录,举债、赊账都是合法的权利。

信用权是公民在道德上、经济上值得他人信赖的一种基本权利。只有在个人的信用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能借此享受到优越和便捷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才能被信仰。否则,社会的信用建设只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在健康的社会,信用就是个人的无形资本。既然银行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不仅应该加大对违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更主要的是应该加强对公民的征信服务,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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