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直接参与者和重要调控手段,亦必须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日益强化,税收立法、执法等体系日臻完备,但相比之下,税收执法监督明显滞后,本文重点对如何建立完善、科学、统一、规范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略作探讨。 一、我国税收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具规模,税收工作的重心逐步转向法治导向型。主要表现在,立法步伐加快,建立了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税收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建立和完善了税收执法执行体系,加快了税收规范执法进程,依法治税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税收执法环境有所改善,初步形成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格局,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我国税收执法监督的发展,还只是初具规模,税务执法监督机构显得十分薄弱,从事税收执法监督的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素质也不高,特别是缺少保证《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收执法监督的实施的具体法规、制度和措施等等,违法必究还缺少科学有效地保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观我国税收执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执法体系较以往有了较大进步,税收执法基本能自成体系,但就我国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整体而言,仍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1、执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在,一是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式支出法、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出台;二是现行法律法规立法级次低,影响税收执法监督的整体效力。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立法体系,不仅降低了税收的立法级次,而且影响了税收执法监督的公开性和权威性。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但从实际看,这种授权显然被过多使用了。据统计,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中的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的。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这种行政主导型的立法体系从根本上是与税收法律主义相悖的。它一方面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级次不高,稳定性差,对税法的权威性和税务部门的执法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难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力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影响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执法监督的执行体系不健全。税务系统现有的监督执行体系主要通过以下执行方式实现的:一是税收执法检查。在税收执法检查和外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执法偏差。二是税务稽查抽查。税务法制机构对稽查案件的抽查以及稽查部门在日常稽查和复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三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税务行政复议中被变更、撤消的税务执法过错行为、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税务行政行为、给予纳税人国家赔偿的税务执法过错行为。四是目标管理考核。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出现执法过错的问题。这些监督体系的执行虽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但仍有重人治轻法治,自立章法,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置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收“人情税”、“关系税”,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致使该征的不征,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不征、少征税款;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擅自批准减免税,越权擅自批准纳税人缓缴税,致使国家的税款大量流失等等,归根到底,还是监督执行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高高在上的思想观念在作怪,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人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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