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法监督的监控办法不深入持久。表现为,一是现有监督几乎流于形式,如税务系统普遍实行的义务监督员制度,义务监督员大多由企业法人代表和人大代表组成,每年召开1-2次座谈会,由于他们与税务部门有密切联系,或与税务部门有利害关系,几乎没有说税务人员不是的,反倒成了表彰会,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二是部分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形成制度化,做到经常化。监督工作往往采取半年或一年考核评议,税务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应付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偏重于对税务执法行为完成后的监督,即使是纠正过错行为,也往往以追究数量、追究面作为衡量执法监督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而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工作程序是否恰当,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问题深入探究不够,在部分税务机关里,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只是法制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执法部门只讲求追究率、结案率,忽视对执法过程经常的全程监督。
4、执法监督的队伍素质不精良。突出表现在税务执法人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一是法律素质偏低,误解、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实现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只懂财务会计核算方法,不懂税法,或者是懂税法,不懂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的人仍然较多。二是现代信息化知识偏少,会查帐的税务执法人员有许多不会检查电算会计的帐簿,不懂得ctais操作程序,如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以ctais为依托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具体化,其运行基础是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ctais信息的制作、传递。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执行到位,见到实效,必须要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规程和ctais操作技能。三是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执法人员在执法上存在执法不严、权钱交易甚至有与纳税人合谋偷、逃国家税收的现象。
二、构建我国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税收执法监督的特点
税收执法监督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特点:
1、法制性。我国税收执法监督法制是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是指导税务机关工作,培养税务人员依法办事的品德,实现人民民主的准则。国家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据宪法、税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税收实施的管理。因此,对税务管理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管理活动中是否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背宪法和税收法律的规章制度,权力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权申诉、控告或检举,上级机关必须予以追究。同时,实施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本身也必须依法进行,这就是说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的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再次,税收执法监督的法制性,还表现在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仅仅是一种协商式的监督,被监督者如果确实违犯了政纪、法律,就应该绳之以政纪、国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理。总之,税收监督是一种法制性质的监督。
2、民主性。税收监督的民主性是指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要尽可能让更多的、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税收管理的监督。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而监督是管理的主要环节,人民监督是实现人民管理的重要前提,监督的民主性主要是强调人民监督的权利不可替代性,就是让普通的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监督国家的税收管理活动,使普通劳动者能经常了解税收管理活动,经常评论税收管理活动,审查税收管理活动。
3、公开性。税收执法监督的公开性应该包含下面三个含义。一是税收执法活动要公开。只有公开,使税收管理活动具有透明度,人民群众才能了解国家的税收工作,只有了解才谈得上监督,否则,就无法监督,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二是税收管理活动的公开,其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形式,本身就能起到监督的作用。三是监督的公开,是指人民群众的批评、审查、评论,应该公开地进行,这样可以体现纳税人就执法人员的服务态度、执法程序、执法水平、廉政情况进行细致评论,还可以对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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