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泛性。税收工作的广泛性,决定了税收执法监督的广泛性。从范围看,既有对税务机关的监督,也有对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既有对各级税务机关、部门进行监督,也要对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督,执法监督贯穿于税务管理的全过程,渗透到税务管理的每一个角落;从形式上看,既有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有自下而上的监督;既有税务系统内部的监督,也有来自税务系统外部的监督。外部监督又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等,所有这些就构成完整而广泛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
5、经常性。税收管理活动不仅每时每刻都在进行,而且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因此,为了使一切税务管理活动都能依法办事,就必须对税务管理活动进行经常、及时而又全面的监督,只有经常性、全面性的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时断时续的监督,就会出现“失监”或“虚监”,就会使问题成堆,造成重大损失,到那时再来纠正,就为时太晚,不利于税务管理活动正常顺利地开展。
(二)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构成
由于税收执法监督具有显著的法制性、公开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税收执法监督体系,需要从税务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来构成,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1、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上的其他团体、人民群众对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它是独立于税务组织系统以外的力量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对税收执法活动实施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它们构成一个相互配合、共同发生作用的完整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我国《宪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它主要通过提案、听取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质询、人事任免、视察、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实施监督。
(2)党的监督。指各级党委、纪检机关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党对国家政治活动、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种政治领导,主要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纪律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在我国,党对税务管理活动的监督,除共产党的监督外,还有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我国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并通过自己的组织和成员对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监督,这是共产党的监督的必要补充。
(3)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政府及其专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工作等方式进行监督;各级政府专设的监督机关,如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财政等通过专项检查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方面的专门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主要表现为法纪监督,通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形式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宪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管理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诉之法院。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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