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作为一个经济名词被人们重新估价和认识,应归功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推出。为刺激居民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以此为契机,积极组织筹划,向全社会大力推行消费信贷业务。从1999年至今,各商业银行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装修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众多项目。但是在一种表面的红红火火之下,人们发现除一两个贷种外,其他项目的启动颇为迟缓,可谓“叫好不叫座”,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滞缓。那么原因何在呢?我们发现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成为了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个人信用制度的空白使得消费信贷在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状况,导致了信贷供需配比低效,因而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进行支付,而且也可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它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坚实基础。.而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几乎就是空白,因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银行的消费信贷的发展上。消费信贷的事后风险难以控制,银行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放在贷款发放前后的风险控制上。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高效准确获得个人信用报告,面对客户的贷款申请,首先要做的是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对所有申请人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哪怕是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进行不必要的资信审查,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银行的资源浪费和低效使用,而繁琐的审查、审核严重影响银行的高效运行。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身上,从而抬高了消费信贷交易成本。同时银行运用自身的一套评价系统对客户进行审查,由于自身评级系统的局限性往往存在调查结果与客户实际情况的误差,导致好客户的流失及不良客户的混入。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及银行自身评价系统的局限性使得银行的客户经理存在 “个人信用不可信,有抵押物的抵押才牢靠”的认识误区。银行发放贷款时过分地依赖了房产的抵押。房产抵押是一种有效的化解信贷风险的机制,但抵押只是一种事后的风险缓释,抵押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何况由于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在贷款者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很难做出强制其搬迁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 “被执行人员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因此在抵押物的处置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更进一步地讲,即使银行可能通过处置抵押房产收回贷款,但是处置抵押物的过程本身也大大降低了银行金融运行的效率。消费信贷的事后风险难以控制,引发了银行的“慎贷”,而资金需求者面对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以及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也只能望而兴叹了,这又导致许多消费信贷的需求者的退出。银行失去了大量客户,这其中既包括因交易成本过高主动放弃贷款的,也包括因缺乏足够信用信息被银行错误筛选掉的和因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条件苛刻而退出的。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个人信贷发展的突破口
如前所述,我国的个人消费贷款当前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的“瓶颈”制约,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1.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降低银行事前风险控制的成本,促进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有效扩大
一方面,银行根据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评估资料,通过信用评分结果分为不同的信用档次,银行可据此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提高消费信贷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而且银行向信用中介机构获得信贷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在信息获取上的专业化和规模效应使银行最终信息获取成本必然大大低于仅靠自身力量获取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方面由于信用制度的奖罚机制的作用,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有效降低,使“信用抵押”比没有保障的房产抵押来的更有效:银行方面由于个人信用的可信,可以破除对房产抵押的过分迷信,银行摆脱“当铺”心理,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消费者实现信用消费的手续,使信用消费成为更加便利、更易普及的消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