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即安全保障权,了解实情权,自由选择权和意见受尊重权,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这是一部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指导意义的消费者保护国际规范。关 于消费者权利,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8条权利最具有代表性,(1)得到必要的物品和服务得以生存的权利;(2)得到公平的价格和选择的权利;(3)得到安全的权利;(4)获得充足的资料的权利;(5)寻求咨询的权利;(6)得到公平的赔偿和法律援助的权利;(7)得到消费者教育的权利;(8)享受一个健康环境的权利。1993年10月31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人大通过正式出台,1994年1月1日施行。其规定的我国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基本上遵从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准则。这表明,我国在尊重消费者权利,提高消费者主权意识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但由于各种原因,消费者合法权益仍常常受损,主要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价格同盟、欺诈、计量失真方面问题、虚假广告宣传问题、企业“寻租”的租金转嫁给消费者的问题、服务质量与态度等问题造成的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尽管各相关政府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及社会各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优良的消费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或生产、经销厂商的不正之风,或服务领域的市场规则、法令不健全,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不强,或我国目前文化道德观念氛围不理想、全民的消费者主权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我国消费者权益受损仍很普遍,维权之路仍很坎坷。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网络调查统计显示,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向新闻媒介、维权组织求助、直接与厂商协调或诉诸法律的只占被侵犯总数的11%,而得到不同程度解决的侵权事件只占这11%中的19.2%。这种由诚信缺失导致的消费者主权缺失现象目前在我国表现非常突出,无疑成了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现象的重要根源之一,并且关系到我国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前几年名噪全国的“王海现象”典型地反映了消费者被侵权及维权的艰难及尴尬状况。王海也只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概念,只指他当初“知假买假”,然后依法索赔的行为,更确切地讲,“王海”是一个群体,一种行为的代名词。
王海以“购假索赔”的行为而成为中国消费者(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开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向企业制假售假丑恶现象公开宣战的标志。他被许多消费者视为“英雄”。客观上他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深入人心,唤醒了千百万广大消费者的主权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了不少“王海式购假索赔”者。正如有些专家论述的那样:“王海现象”的出现,与其说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遭侵犯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双重因素作用下的必然产物”,倒不如说是在法制的日益健全的条件下,充满竞争意识、充满主权意识的消费者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践踏消费者主权的生产经营者(不管有意无意)不满到极点的一次反击,是中国消费者在走向成熟路程中自觉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者”讨要说法的针锋相对的较量,是消费者争取“人本”权益并呼唤“诚信”消费环境的艰难而又执著的搏击。他们尤其向我国的司法界提出了是依法办事,还是依传统的道德办事的问题,知假买假不符合“传统道德”(只是如一些人认为的那种传统道德——姑且不论是否正确),但同样应受法律保护,依法索赔对打击造假者亦即信用缺失者是有利的。也有不少人(包括企业管理者、法官、政府官员和不少同是消费者群体中的人)对王海嗤之以鼻,因为他动机不纯,“重利”,视其为“刁民”、“假冒消费者”。如果他义务打假,学雷锋(比如说像另一个义务打假的郭振清)则值得推崇。我认为这是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道德观念的极端表现,这是一种虚空的不切合这个时代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一个时代的道德标准实际上离不开对行为的客观效果的判断,离不开是否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绝大多数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利益这一判断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