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起源》中提出:最适于生存的不是那些在体力上最强的生物,也不是那些最狡猾的生物,而是那些学会为群体谋福利、无论强者或者弱者都能联合起来互相援助的动物。我赞同一些经济学者把这段话引用到经济学上的解释:市场经济鼓励人们致富(追求私利),当然这种私利的取得不能以他人或社会受损为前提,而只能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得以实现,也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也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通过重新改变资源配置,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在其他人利益不减少的状况下得以增加,从而使社会总效率得到提高,这即为“帕累托改进”,待这种状况达到临界点时,就是“帕累托最优”)。但是,中国的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众多的制假售假者的诚信缺失与利益驱动,使市场交易在恶性循环下形成“坏车驱除好车”,“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淘汰,而这种现象往往在一次性交易的博弈中容易出现。如果每一个消费者主权意识不强,购假之后不去“较真”,不去依法索赔,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异于使原本属于多次甚至无限次重复的博弈成了一次性博弈(而经销商则会认为中国人多,一锤子买卖不缺买者,固乐于玩这种永远的“一次性”博弈),这就无形纵容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只进行一次或有限几次交易的博弈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标准的纳什均衡(即非合作的博弈均衡)其结果是卖给对方低质量(假冒伪劣)产品,进而造成“坏车驱除好车”、“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淘汰,市场则成了如著名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所描述的“柠檬市场”(柠檬是表示次品车的俚语)。好的优质的产品都会退出市场。这种结果对于“双方”,对于厂商和消费者是“双输”的结果。正如经济学上“囚徒困境”中的囚徒一样,双方是不合作的,结果往往是最糟糕的。但是如果是进行无限次重复的博弈,参与双方都看重未来长远的收益,就会注重诚信和遵循诚信原则,就会出现非常合作的纳什均衡,消费者就会有高质量的消费品。无限次重复的博弈是建立信用的关键因素。试想为什么往往在相对封闭稳定的乡村纯朴诚实的古风尤存。“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千夫所指,无病而死”的民谚古训得以保存,就是因为乡里乡亲生于斯,长于斯,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之间的长期交往是属无限次重复的博弈,谁也不敢失信缺德,败坏规矩(约定俗成的),以免被指脊梁骨。王海多次购假索赔,就是在当前“囚徒困境”中不少企业认为目前只是一次性或非常有限的几次博弈中可以无所顾忌地售假牟利的情况下,强制性地造成多次以至无限次重复的博弈,并利用法律迫使造假牟利者名利双失,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使其有所顾忌和收敛,被动接受和形成重复博弈观念,进而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尽管王海个人行为能力及影响有限,但他的行为一方面客观上增加了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成本,利于惩罚不法经营者,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主权意识的提高,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至于说“动机不纯”、“不是真正消费者”,这反映我们一些法律工作者仍没跳出“有罪推定”的思维误区,前两年分别有几处法庭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以“购假索赔者”买的东西太多,超出一个消费者正常消费范围来推断购买者动机不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动机”是思想,是虚的、无形的,凭什么硬用“动机不纯”加以抨击,加以制止,加以否定他的索赔行为。2500多年前,孔子就赞同司法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则无罪,则当行”,这与当前法治社会的黄金定律之一完全吻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什么是真正消费者?《牛津法律大词典》、英国《消费信用法》都规定: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使用、处理各类物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消费者。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是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而言的,包括那些购买、使用、保存和处理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从常识上来讲,买的数量多不合常规,但从法律上来讲,具体多少数量是消费者与非消费者的界线呢?有些人说,只需凭法官按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去判断,即法律术语的“经验法则”,靠内心判断,无需举证。我认为这种“经验法则”太人为化,因为各人消费数量是因人的消费观、消费欲望不同而异的,并且人们的消费水平是动态发展的,连法官本人在消费上都存在观念超前或保守落后之差异,如何以人的主观经验(夹带个人消费观念、情结在内)来判断呢?何况还不能排除消费者有购买贮存以备后用或者馈赠亲友的可能。因此,以数量的多少来确定消费者身份本身就不严谨,仍是“有罪推定”,概念先行。我认为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中对“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时,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过多为由免责”的规定,既符合利用利益机制来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立法(具体说《消法》)的原则,又符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