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印象中,孔子以及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是重义轻利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是,这种传统道德中的义利观,是大意义上的义利观,而且是正视人们的义利本能的。孔子、孟子的“义”、“利”观亦如此:“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律:如谁将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出来,回国后可到国库报销。有一士大夫到国外,花钱赎了好几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后并不到国库报账,以显示自己追求“义”的决心与真诚及品格的高尚(也许并不想刻意显示而是自觉)。孔子知道此事后批评了这种行为,理由是,这种行为从客观上将阻碍更多的已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被解救出来。因为,当别人同样遇到此事时,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垫钱赎人回国不报账,则自己利益受损,如报账,则会显得品格不高尚。于是许多人就会装做没见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其结果,法律则会成为废纸。孔子认为:“义”与“利”并非针锋相对,“大义”的实现很多是通过“小义”的被放弃来完成的,有时个人的“仁义”行为可能引发与社会目标相反的结果,而“义利”相容反而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以人为本”,首先就得理解和肯定并保护人的追求利益的本能。因此,我同意张维迎教授的说法,消费者的购假索赔,就是这种“义”与“利”的相容,社会需要的是正常的商业道德,是诚实守信,这种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我们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没有建立起来良好的道德,建立起来良好的商业信用,关键就是缺少这种对公民作为经济人的“利益本能”的道德水准的正确认识,缺少这种“以人为本”的能鼓励人们理直气壮地保护、实现自己利益的机制,也即王海所能使用的这种机制,特别是缺少诞生、健全这种机制、法制的人文、心理氛围。而这种基于“经济人”的公民道德恰恰又是以人为本的在法制框架内运行的最基本、最广泛也是推动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最有效的道德,这是建立社会主义信用制度,增强消费者主权意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的支撑点。
(本文作者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