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政府信息几乎不向社会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目前,中国的民营机构很难得到政府的信用信息,不同地区的政府不共享信用信息库,各家机构之间的信息也不共享。中国一些政府部门和机构建立了各自的数据库,工商局、税务部门、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和公安部门都有自己的数据库。但是,现在的中国没有法律让各个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社会之间共享他们的数据。相反,现有的法律还在很大程度阻止着信息的共享。
四是个人信用信息市场还不发达。国外,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机构,这些部门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经营决策服务。目前,中国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也只有少数银行使用,银行使用第三方个人信用报告的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信用报告的重要性,银行一般更关心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一些银行认识到征信的重要作用,也多是自己的员工去做;另外,相关机构在雇佣、交易、保险时还没有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顾客很少因为信用评价不同而得到区别对待。其他征信产品需求更校五是法律制度缺乏。这也是目前制约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原因。因为法律制度缺乏,征信机构无法采集信息和对外提供信息。
关于个人信用的法律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规定;第二层次是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第三层次是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第一层次是直接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规定。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全国性的个人征信法律,只是在深圳和上海当地政府出台了地方法规。
2001年12月,深圳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两年后,2003年12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层次是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中国现行法律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二是单行法律,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有了一些法律规定,但还不完善、不具体,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第三层次是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中国政府历来对政府信息的开放限制过严,很多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法律,如《统计法》、《商业银行法》等都限制信用信息的公开。
征信法律的缺失,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使用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 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展望
(一)制度安排
全国性的直接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正在起草中。从2002年初开始,中国人民银行着手《征信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于同年11月上报国务院。该条例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1、规范征信机构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2、对业务流程,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进行规范;3、规范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比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4、监管部门的运行方式和职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目前该条例仍未出台。
配套的第二、三层次的法律也没有出台。个人认为,第三层次关于信息的法律修改将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避免各法律之间的矛盾尤为重要。
(二)征信市场
从国外个人征信业市场看,个人信用信息用在七个方面:1、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2、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服务;3、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4、.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5、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6、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 7、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