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征信法律出台后,中国个人征信业务预计将在1、2、3、7方面得到发展,在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等的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发展将更加快速。因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企业融资将逐渐转向资本市场,对银行的依赖将逐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将不得不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转移,从而对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需求。但是,个人征信业务将受到所服务行业发展的制约。
从长期来看,中国必将是一个巨大的个人信用信息市常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另一方面,中国个人金融业的发展将带动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三)高层思路
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主导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方向,我们不去推测,但是,仍然可以从有关人士的公开谈话中一窥端倪。
据相关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央行将采取五大措施加快征信建设:1、加强征信法制建设,包括信用体系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
2、“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
3、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4、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在现阶段相关法律还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有待培育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政府对征信市场的监管,随着征信法规和市场的完善,逐步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5、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为各征信系统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各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矗另据相关报道,为全面履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能,征信管理局将着手建立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即将建设的信用体系,将试图覆盖3亿人口,先是实现查询功能,然后再增加评级和服务功能。
四、对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
(一)总体框架
个人认为,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应该包括:制度安排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征信机构体系、征信市场体系和征信监管体系五大子体系。其中,制度安排体系,包括相关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信用信息体系分成民间掌握的信用信息和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工商局、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政府机构依法公开信用信息,商业机构如银行、电信部门、工商企业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商业征信机构整合信息并提供服务。
(二)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方面,一是提高对立法重要性的重视,加快个人征信立法工作,特别是信用信息公开法律;二是要优先建立配套的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促进制度;比如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目的出发,强制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从防范和化解职务犯罪的目的出发,强制对关键岗位用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等等。
(三)负面信息应完全公开
关于信用信息公开方面,个人认为,凡是犯罪记录、工商处罚、质量处罚、消费者投诉、诉讼记录等负面信息应该完全公开。
(四)征信机构
个人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将分散在各家政府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多家民营机构进入市场,在短期内形成竞争局面,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在征信机构规模、信用信息质量、信用评分技术、市场规模等方面迅速发展。
(五)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应该是独立于各种信用信息提供者的机构,而不应是单一信用信息的提供者,这样,才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监管。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机构做什么,我认为:1、提高有关政府机构对个人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的重视程度。
2、从大局出发,去打破单一信息提供者主导个人信用体系的模式,避免条块分割,资源浪费。单一信息提供者主导个人信用体系的模式,不利于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提供其掌管的信息,不能最大程度的整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