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可以从公开与保密平衡的角度,初步把个人信息划分为三类:(1)绝对个人隐私。这些个人信息在内容上的排他性最强,且与信用交易无关。如婚恋史、性生活史等心理生理原因造成的隐私。除去事关国家安全和司法办案的需要,不经本人同意就不得公开。(2)相对个人隐私。是指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个人信息,如个人收入、财产和负债状况等个人经济信息。由于其排他性的边界是在经济活动之外,所以公开应界定在信用交易并由信用中介机构向其征集的范围内。当然,个人也必须同意并得到反馈。(3)可公开的信息。这些是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识别标志。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 张士铨 黄昌利 刘红)